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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萬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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