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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李季芳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胡僑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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