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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張芷瑄
被 告 黃雅云
劉柏宏
蔣勝秦
林俊安
蕭清豪
鍾證勛
曾子育
朱明山
李明展 年籍不詳
張鶯鏵 年籍不詳
被告11 年籍不詳
被告12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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