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360,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