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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劉傅細嬌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等4筆土地所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然原告未陳報上開4筆土地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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