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39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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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林清安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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