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397,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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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何碧珠
林水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峻園藝企業社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計算式:(1353.99㎡×900元)+1,480,000=2,69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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