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0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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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阮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水良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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