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1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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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高嘉容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趙品皓即趙再涵

潘雅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87,199元,依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7計算,折合新臺幣22,175,9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趙品皓即趙再涵、潘雅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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