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黃瑞英即柯文松之繼承人
柯芳佳即柯文松之繼承人
柯芳旻即柯文松之繼承人
柯茹玲即柯文松之繼承人
柯塐煊即柯文松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606元【計算式:債權本金396,003元+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44,603元=440,606】,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 利息 396,003 112/5/10 113/1/21 (236/365+21/366) 16% 44,602.76 小計 44,6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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