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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慶波
顏陳笑
張鴻祥
相 對 人 林牡丹
陳文政
楊明琴
陳伊安
姜滿足
王麗星
張忠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因請求就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成立分管協議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6,735元【計算式:7,400元/㎡×2,732.12㎡×(94/800+94/800+94/800)=7,126,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在全體共有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經查得訴外人張耘嘉亦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但未一同列為本件當事人,請聲請人具狀說明是否追加其為本件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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