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8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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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云珠
被 告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 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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