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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楊惠琪律師即鄭宏鏞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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