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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珉聖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潘和峰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順程
被 告 九亞重工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訴訟代理人 詹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1,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5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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