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8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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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慈君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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