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陳柏鈞
被 告 楊家榮
黃汝君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