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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告BF000-A112048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BF000-A112048之父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BF000-A112048B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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