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綋坤、江羿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