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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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