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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周廷鞏
通訊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 0樓
周德成
周德至
周德亮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周德威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樓
周平卿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周永卿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徐麒豐
徐翊庭
徐崧育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葉煥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4.27平方公尺,及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9.96平方公尺,依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400元計算,加計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分別為1萬2,545元及1,435元後,合計為32萬7,902元【計算式:(174.27+49.96)x1,400+12,545+1,435=327,9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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