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3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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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周廷鞏
通訊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 0樓
周德成
周德至
周德亮

周德威

周平卿

周永卿

徐麒豐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葉煥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2.34平方公尺,依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400元計算,加計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5,930元後,合計為12萬1,206元【計算式:(82.34x1,400)+5,930=121,2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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