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40,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曾文杰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