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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誼
訴訟代理人 曾沛騰
被 告 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欣
被 告 棗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卉茹
被 告 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棗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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