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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告徐鵬桓
訴訟代理人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華振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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