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7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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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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