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72,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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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江萍軒


被 告 洪梓皓
被 告 A (姓名地址均不詳,原告未記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列載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A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及,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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