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7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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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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