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83,2024071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告徐藝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