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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聲請人黃憲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在州、廖美香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聲請事項第1、2項所主張相對人2人占用新竹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x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並加計聲請事項第4項請求相對人2人給付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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