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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洪藝庭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徐惠錦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9,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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