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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欽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瑞美、林振榮、劉秉築、連林春蘭、連榮輝、劉智民、劉瑞月、陳楊蘭英、陳瑞霞、陳廷豪、戴連綢妹、戴少華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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