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804,2024072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告溫芢玄
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