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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劉鳴雪
被 告 彭鏡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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