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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告CARRASCAL SARAH JANE REDILLA撒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宗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附表:
請求項目 | 編號 | 類別 | 計算本金 | 起算日 | 終止日 | 計算基數 | 年息 | 給付總額 |
項目1(請求金額8萬元) | 1 | 利息 | 8萬元 | 111年11月1日 | 113年7月11日 | (1+254/366) | 6% | 8,131.15元 |
小計 | 8,131.15元 | |||||||
合計 | 8萬8,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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