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陳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1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7,165元) 1 利息 34萬7,165元 99年11月8日 113年5月1日 (13+176/366) 8.85% 41萬4,187.76元 2 違約金 34萬7,165元 99年12月9日 100年6月6日 (180/365) 0.885% 1,515.16元 3 違約金 34萬7,165元 100年6月7日 113年5月1日 (12+330/366) 1.77% 7萬9,278.26元 小計 49萬4,981.18元 合計 84萬2,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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