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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廖嘉傑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號2樓之0
被 告 古夜寧
邱鉞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邱鉞仁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或陳報被告邱鉞仁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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