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85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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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廖家康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被告陳鵬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5月6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7,864元,應繳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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