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854,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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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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