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860,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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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彭培洵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依芩即楊政道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 記 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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