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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亦君、張文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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