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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告范明煥
被告簡琮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公開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是本件應徵裁判費8,950元(計算式:5,950元+3,000元=8,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 記 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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