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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吳承熹
被 告 謝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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