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913,20240827,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告陳雅嵐
被告莊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瑋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參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