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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統茂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雪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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