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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告林新展
被告劉諭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諭蒨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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