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94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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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告吳寶村
被告蕭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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