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周宸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宸緯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