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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45號
原 告 OOO 住○○市○○區○○○路00巷00號
OOO
被 告 OOO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在生父未報戶口下,原告就將被告收養為養子,原告與被告間無血緣關係,故起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且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三、查本件原告既自陳收養被告,則與被告終止收養關係前,仍有親子關係,且無從以確認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本件原告亦另外提出宣告終止收養之請求(本院113年度養聲字第9號),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收養關係)是否終止,無從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解決,本件起訴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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