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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歐瑛琪
被上訴人
即原告吳柏澔
訴訟代理人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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