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255,202408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歐瑛琪
被上訴人
即原告吳柏澔
訴訟代理人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洪郁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