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33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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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廉)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蘇哲緯
訴訟代理人 劉信義
被 告 林玟慧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334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年0 月0 日下午2 時44分在本院民事第20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凃庭姍
通 譯 蔡依庭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信義
被 告 林玟慧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就兩造間於民國(下同)111 年6 月13日及111 年7 月6 日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兩份,被告同意給付原告違約
金共新臺幣(下同)357,140 元,被告並同意原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1 年度司執字第156361號(洪股)提出參與分配。
二、就上開兩份借款契約書,除原告已受分配之2,442,860元及第一項待分配之357,140 元外,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就本件訴訟(113 年度訴字第334 號)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就第一項之違約金357,140 元若無法以參與分配之方式獲償,被告同意會同原告領取上開執行事件113 年3 月
19日分配表編號24「發還債務人林玟慧」之發還款項作為清償方式。
五、原告願撤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補字第914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已於113 年5 月30日繳納裁判費,但新分案號不知),會另行具狀向新北地院撤回。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信義
被 告 林玟慧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凃庭姍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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